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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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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违法也要赔

据新华社电 11月5日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稿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中日国家赔偿法修改研讨会”上亮相。该建议稿在许多方面对现行法进行了修改,建议稿中在六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修改稿第6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违法,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红头文件”违法将会导致国家赔偿。

“国有并由行政机关管理的公共设施,因设置或者管理缺陷致人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马怀德教授介绍,该条实质确定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

该修改稿第19条规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依照民事赔偿有关规定。”这无疑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新的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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