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初稿形成
具体规定增加近百条
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之中,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之上,目前初稿已经基本完成。新《标准》从总则到具体条文都有相应的修改,较之原来的标准,增加了近100条条文。
据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有关人士介绍,《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为了保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一致性,修订原有的《标准》,出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已经成为一项迫切的工作。
据悉,《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将与原标准实现衔接,不做大幅度的调整,但将减少主观判断的标准,更多的依据科学检测进行鉴定。原《标准》中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表述不一致或者矛盾的地方将在新标准中改正,比如医疗终结、医疗期、医疗期满等概念。现有标准存在的固有缺陷,如缺乏可操作性、判断依据划分不够完善、表述不够准确等问题也将得到解决。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一些需要增补和调整的相关内容也会得到完善。据悉,《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相比,增加了近100条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