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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11月14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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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用人单位须为职工建职业健康档案

据工人日报日前,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方可参保,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补助金须签订协议书。

意见指出,用人单位为职工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方可参加工伤保险。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可能造成职业病伤害的职工应当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史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必须提交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后方可参保。因用人单位隐瞒职工职业病史造成职业病的人员按健康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三年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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