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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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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销售有新规

本报讯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一律得申请《烟花爆竹定点销售证》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这是西安市安监局和市供销社对200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问题作出的规定。

根据规定,欲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西安城六区、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律向市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办公点申请《烟花爆竹定点销售证》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其它区、县向所在区、县安监局和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申请。销售烟花爆竹零售摊点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已取得工商执照(经营范围内有日用杂品、土产、烟酒、小百货、副食中的一项或多项);应为固定门点且营业面积不小于9平方米;距《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的场所或其它易燃易爆消防重点单位、集贸市场在100米以上;相邻两个销售烟花爆竹零售摊点距离不小于30米等等。经营户只能从西安市日杂公司进货。为杜绝经营户从非法渠道购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还作出了一些新规定。办证时间: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1月15日。

根据《条例》的规定,今年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时间是2006年元月18日至2月12日,其它时间禁止销售和燃放(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除外)。

本报记者 刘公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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