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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1月18日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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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变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由现行以工程造价为基数按比率计费收取,改按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定额计费收取。

改变计费方式,在全省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实施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砖混结构大城市收费标准1.4(元/平方米)、中等城市收费标准1.9(元/平方米)、小城市收费标准2.3(元/平方米);框架结构八层以下大城市收费标准1.8(元/平方米)、中等城市收费标准2.1(元/平方米)、小城市收费标准2.5(元/平方米);八层以上(含八层)大城市收费标准2.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收费标准2.3(元/平方米)、小城市收费标准2.7(元/平方米);不宜以面积计收的建设工程按建安工作量(不含设备)的1.4‰收取。单位工程的质量监督费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该标准自2006年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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