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企业大规模裁员须经批准
我省出台就业再就业新规
本报讯 “凡裁员方案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员;企业职工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职工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的)必须向政府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这是今年初省政府出台的2006年1号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所强调的。
该《意见》要求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失业,有效控制失业过量,努力缩短失业周期,防止失业过于集中。
企业要规范裁员程序,避免任意裁员和规模性裁员。对长期停产或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裁员;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可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性裁员。
《意见》还要求,在实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要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劳动关系未理顺、安置渠道不确定、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该《意见》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改制创办新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国资(经贸委)、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报记者 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