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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2月20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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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试用期”单位也应缴社保费

据新华社电 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广大劳动者发出维权提醒:即使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单位也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能仅约定试用期。如果只约定试用期的,那么此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即使是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不缴纳属“欠保”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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