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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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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价格举报受理立新规

本报讯 今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还是不受理,物价部门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

省物价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对于符合受理情形的举报,物价部门应及时受理,并由受理的物价部门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物价部门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物价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请求复查的,收到复查请求的物价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郑广辉 何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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