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私拿报纸就可以解除合同吗?
百事通:
我单位一老职工,因私拿单位印刷的一份广播电视报(该报已足额发送客户单位),被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及厂《职工行为规范通则》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认为:职工违反了单位规定,理应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认为:所拿报纸为发货后剩余的废报纸,且数量极少,所犯错误轻微,构不成严重违反厂纪厂规,不应该按照《劳动法》第25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以上情况是否适应《劳动法》第25条?《劳动法》第25条中的“严重”二字如何定性?应由谁来认定? 张海
张海同志:
《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何界定”的问题,由于各个用人单位的情况不同,生产与经营性质不同,因此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国家并未作统一规定,具体界定属于企业自主权的范围。例如,同是工作场所内的抽烟行为,有些单位就认为是严重违纪行为,可以解除合同,有些单位就不认为构成违纪。
对于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据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若要对职工产生约束力,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制定程序合法;二是内容合法;三是告知职工规章制度的内容。针对你咨询的上述问题,我个人认为,关于“私拿成品、半成品、生产原辅料、备品备件及工作用具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只要该制度事先已向劳动者公示过,就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