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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4月18日

陕西工人报法制 兄妹色情网惊动公安部 0.2元/日,扇向官员一记响亮的耳光 为举报立法是时候了 “死不起”拷问殡葬垄断 广告 黑社会为什么在新化县横行七八年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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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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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举报立法是时候了

每年两会上,为举报立法以进一步保护举报人的呼声都颇为高涨,但还是屡屡出现了李文娟、郭光允、吕净一这些悲剧人物,反思之余,我要继续疾呼——

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原公务员李文娟因实名举报鞍山市国税局故意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两次被辞退工作,并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又被劳动教养一年。

央视《新闻调查》3月27日对此进行报道后,舆论一片哗然:为什么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强大的国家机器竟然保护不了一个举报人?实际上,近年来,一些地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如郭光允,因举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而被开除党籍、劳教两年;吕净一,因举报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而险遭灭门之灾。一桩桩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触目惊心,举报的成本如此之大,令人深思、发人深省。

究其原因,除了我们社会普遍缺乏保护举报人的意识和执法因素以外,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就是缺乏举报法和证人保护法。没有法律武器的强力支持,没有完善的举报人保护机制,没有有效的保护举报人程序,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也就在所难免。

在新时期,我国的腐败犯罪仍处于高发期和持续期,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激励民众的举报热情,是揭露犯罪的有效手段。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计,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等案件中有七八成靠的是群众举报。对如此重要的反腐败手段,我国目前却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举报人。因此,制定举报法和证人保护法已成为治腐惩贪的必然要求。

我国目前的举报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较多,制定举报法或证人保护法时,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

首先,健全举报受理和处理的程序性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了举报的受理和处理。但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程序,操作性弱,且没有规定不处理或不及时处理的责任。检察院等一些机关虽制定了举报处理的具体规定,但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效力有限。同时未能设立责任机制和惩罚机制,致使有些受理机关对群众的举报视而不见,长期不作处理,导致一些有价值的线索失去作用,一些能侦破的案件流产。

其次,完善对举报人的保密制度,扩大对举报人的保护范围。现行《刑法》对举报人、证人保护的规定适用范围狭小。《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是仅有的两个为保护证人或举报人而设的罪名,但其保护的对象又极为有限,仅为证人或举报人本人。对证人或举报人的近亲属打击报复的行为,即使是情节严重的也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举报人保密制度也存在严重缺陷。目前,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举报,虽然都严格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但泄密事件却不断发生,有的将举报材料转被举报人所在地或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实际上是变相泄密举报人。所以,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身份及举报内容等基本情况的保密工作的立法必须及时跟进。

三是建立证人特殊保障制度。世界许多国家均规定,举报人因举报重大案件线索而可能存在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有获得特殊援助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对什么样的证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保护?应该采取什么方法保护?哪些机构应该承担保护职责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大大伤害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制定举报法和证人保护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在社会舆论呼声高涨,特别是在近年来的两会上,有关制定举报法和证人保护法的议案和建议年复一年地被提出,得到了众多代表、委员的关注。《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提出要切实加强社会监督,依法保障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在法律层面上,《宪法》为制定举报法和证人保护法提供了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制定举报法和证人保护法提出了要求。在立法技术层面上,经过这么多年的法治实践,我国的立法技术已臻成熟。我们呼唤及时出台举报法和证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护举报人的专门机关、经费保障、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保护范围、保密制度等,为伸张正义、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童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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