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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5月23日
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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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协议”能否替代劳动合同

百事通:

我们是包头市邮政局招聘的专门从事投送报刊邮件的职工,已经工作了近10年,可直到现在,邮政局也未与我们签订过劳动合同,更没有给我们办理社会保险。只是跟我们签订过一次邮政代办协议。这“代办协议”就是“劳动合同”吗?

部分邮递代办人员部分邮递代办人员:

你们好!

我们认为属于国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邮政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选录招收邮递员,并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非企业单位的用工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其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实行劳动合同制。邮政局与所招用的邮递员通过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单纯出于降低劳动用工成本考虑,有意识签订劳务性质的“代办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显然不妥当。 百事通

(原载《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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