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法院认定属“融资”而非“投资”
洪小姐讨回7.5万元巨款
去年4月初,洪小姐从外地来沪打工,在一家日式酒吧当服务员。不久,经营这家酒吧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舒先生与洪小姐商量入股事宜。4月18日,舒先生以公司名义收取洪小姐7.5万元,并在收条上写明是“投资款”,公司同时出具股份证明一份,称该公司总投资75万元,洪小姐的投资占有股份1股,包括舒先生在内的其他4人占有9股,5个人还分别在股份证明上签了字。同年5月与6月,洪小姐先后分得红利1400元和1500元。
去年6月,公司因经营场地被市政动迁而歇业。洪小姐向公司提出要回7.5万元,但公司以洪小姐已通过投资成为股东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洪小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和舒先生返还7.5万元,赔偿损失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洪小姐向公司出资,后者已出具证明明确了她的股东身份,且已实际分得红利。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故对洪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洪小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一中院二审认为,洪小姐要成为公司股东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以其投资为公司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属重大事项,须经股东会议、出资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法定程序,而上述程序公司均未履行,且公司10万元的注册资本从未变更过,故洪小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增资扩股的范畴。二是在公司原有资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赠与,由隐名股东变更为实名股东等三种方式成为新的股东,而洪不姐的出资也不属于该三种方式,故其并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其所分得的“红利”也不具有股东权利意义上的红利性质,因此,7.5万元应属公司向洪小姐的融资,洪小姐两次取得的“红利”亦可作为融资的回报。洪小姐既然并非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返还其投入的款项。据此,法院作出了公司将7.5万元返还洪小姐的二审判决。
(卫建萍 刘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