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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6月08日
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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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机构负责人接待制度在陕建立

本报讯 从今年6月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立了全国首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接待日制度,方便劳动者举报投诉。在6月5日首个接待日中,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共接待劳动者约1660人,通过对劳动者送来的举报投诉材料的审核,依法现场立案45件。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工作人员提醒劳动者,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时,一定要注意依法维权。《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

另外,投诉前一定要保存好有效证据,如劳动合同等,没有合同的一定要保存工资条、饭票、工作牌、出入证、安全证等,这些都有可能作为证明劳动关系曾经存在的有效证据。一旦发生拖欠劳动报酬等问题,劳动者可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据前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本报记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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