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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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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政策出台

本报讯 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区)县物价部门和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同时,出台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政策。

为稳定全省公路客运市场,决定出台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政策。建立燃油附加费与成品油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以2006年3月25日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为基础,油价每吨上涨500元为一个价区,按营运里程100公里(不足100公里按100公里计算)每票收取燃油附加费0.50元,依此类推。燃油附加费全省使用统一格式的定额专用票据。按照有关规定,成品油价格再行调整,经当地物价、交通部门批准后,运输企业可按成品油调价日期相应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当成品油价格下降时,燃油附加费标准相应下降,省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跨省公路旅客班线票价仍按现行价格和对等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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