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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7月06日
劳动保障
03

用人单位不能“悄悄”开除职工

百事通:

我在一家工厂工作了5年,去年1月,我因病在家休养。病好后,我回厂多次要求领导安排工作,厂领导始终不给我安排。今年3月10日,工厂以我无故旷工为由,把我除名了,但一直没有将除名通知书送达给我。4月18日,我才知道自己被除名的情况。我听说法律有规定,单位对职工除名应该通知本人,否则除名不能生效。

请问,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工厂将我除名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宝鸡读者 王海

王海同志:

首先,企业有权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职工进行行政处分,开除就是其中的一种。但是,企业对职工除名必须先查清事实,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并将查明的书面材料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这是除名的必经程序之一。

另外,除名决定一经做出,要制作除名决定书,并书面通知被除名职工本人,同时告知被处分的职工,如果对除名不服,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工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所在的单位对你进行除名没有遵循法定程序,所以,这个开除决定是无效的。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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