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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8月07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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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者应有“安全福利”

报载,珠海市鸡啼桥西的一个工地上,一名钢架工在10米高的厂房房顶施工时,因保险带断裂而不慎摔落,造成颅脑、股骨受伤,暂无生命危险。

高空作业者作为危险工种,无论在培训手段、培训方法以及培训机制上都应该比其他工种更严格、正规、符合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这是由高空工种从业者“只能安全、不能失误”的危险性和风险性决定的。反观我们的高空作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劳动部规定的90个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内,并没有高空安装工这一项,所以劳动部门也没有办法给其发证。高空作业者的培训行为多是企业行为,有些企业为了节省资金,满足大量的市场需要,常常“萝卜快了不洗泥”,在高温时拼命吸纳从业者,降低培训成本。这种没有经过劳动部门规范的上岗会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笔者希望各地劳动部门能多关注一下高空作业者的“安全福利”。在充分了解本地劳动培训需要的实际情况下,将高空作业职业培训的法制空白,提请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出台相关的“高空作业者培训制度”,将高空作业者培训纳入劳动部门的专业培训,提升高空作业者的职业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迫使企业规范培训行为、配备优良的从业设施、注重安全保证。不要再让高空作业员工处在“法制关怀真空”! ■刘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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