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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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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新规

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

本报讯 刚刚出台的陕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保,要进一步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

规定指出,今后一段时间,各地要以非公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作为参保的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保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滤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费累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对于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到退休年龄,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于以个人身份参保者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本人愿意按月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段博 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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