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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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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 个人账户个人缴费

我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出台

本报讯 针对我省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问题,省政府日前专门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我省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予以改革和完善。据悉,此实施意见从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个人缴费下调到缴费工资的8%

根据实施意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2006年、2007年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8年、2009年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下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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