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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8月15日
社会·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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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桩小案审19年

海南省临高县法院“一桩小案审了19年无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全国法院发出通报,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严重失职渎职事件。

1986年,原新盈区公所作出一份处理决定,明确临高县新盈镇农民曾海忠享有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同镇的陈某认为那块土地的使用权应该归他,因而拒绝拆掉屋墙将地归还给曾海忠。1987年8月,曾海忠将陈某告上法庭。

1987年9月11日,临高县法院新盈法庭受理了此案,曾海忠交了20元的诉讼费。直到1990年,他才接到法庭通知,说由于法庭方面的原因,需要他重新起诉。曾海忠再次递交诉状,法庭再次立案,当年5月21日,他又交了一次诉讼费,但案件仍是石沉大海。

到了1991年6月11日,在第二次立案1年后,此案终于开庭。这次开庭还是因为当年年初法院清理积案发现了这宗案件,新盈法庭提出建议,县法院才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合议庭审判长由时任该院民庭庭长的钟春京担任。但是,这次开庭后,曾海忠等候判决竟又等了15年。其间,曾海忠多次到法院询问,但承办法官总是说:“等一等”。

2003年,曾海忠的父亲向临高县法院以及有关部门反映此事,临高县法院院长李剑飞接待了他们,并指示已是审委会专职委员的钟春京负责处理此案,但仍然没有结果。

据县法院副院长冯家精介绍,对曾海忠的投诉,2004年该院曾调查处理过,当时已责成立案庭庭长谢圣伟与钟春京一起,共同查找并处理此案,但时至今日案卷仍“没有下落”。

今年4月14日,曾海忠又去问法院,钟春京对他称:“案卷找不到了”,后来又改口说当年可能中止审理了。对此,曾海忠则说,19年来他从未收到过法院“中止审理”此案的法律文书。

此事经新闻媒体曝光后,刚到任不久的临高县县委书记符永责成县法院限期审结此案。今年5月30日,临高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最终认定曾海忠对那块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并判令陈某限期归还土地。

经过上级机关调查,钟春京被给予撤职处分;李剑飞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林鹤年(曾任临高县法院院长,现任海南省澄迈县法院院长)被予以通报批评,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分。 (马应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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