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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8月29日
社会·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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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母亲治病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同志:

2005年6月,我母亲因胃癌住院治疗,需要交纳手术及住院费3万元。由于我的两个哥哥都在农村,经济条件很差,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我就和丈夫李某商量,想拿出家里的积蓄为我母亲治病,李某却以各种借口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我只好向一位同事借了2.6万元,为母亲治病用。后来,李某得知我借钱为母亲治病的情况,经常责备我,为此,我们经常吵架。前段时间,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我和李某协商离婚,在分割债权债务时,李某坚决拒绝分担我为母亲治病而欠下的债务,理由是我借钱没有经过他的同意。请问,如果我到法院起诉离婚,能否要求李某分摊我借的2.6万元债务?  陈水英

陈水英同志: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据此规定,尽管你为母亲治病而向他人借时没有经过丈夫李某同意,但这笔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因此,如果你起诉离婚,可以要求李某分摊你为母亲治病而欠下的2.6万元债务。 (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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