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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9月15日
北国周末-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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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七千股民索赔4.5亿

备受瞩目的“东方电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于9月8日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近7000名股民原告向“东方电子”索赔总额接近4.5亿元人民币,此案被称作“中国证券行业民事赔偿第一大案”。

1997年1月21日,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名称为“东方电子”。1月24日,亦即该股票上市流通的第2个交易日,该公司即以借用的44个身份证开设了44个个人账户,通过这些账户用自有资金5000万元买入了200多万股“东方电子”股票,之后以高价卖出,获利5000多万元。该获利全部计入了公司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此后,该公司又屡次故伎重施,将买卖股票后的收入作为主营业务利润。

2002年5月8日,“东方电子”被深交所停盘。这支曾经被誉为“神话股”的股价旋即开始大幅缩水,短短数月间就损失数百亿元,全国约20万中小股东遭受重创。

2003年1月17日,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隋元柏、高峰、方跃等人因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烟台市中级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从本案刑事诉讼判决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先后有6989名股民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双方最终初步达成调解意向,“东方电子”愿意采取现金支付和配送股份两种形式对股民进行赔偿,目前该赔偿方案尚有待征求股民同意。(吕海洋 官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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