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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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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补助

本报讯 近日,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委老干部局、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补助标准的补充通知》。通知规定将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医疗统筹财政支持标准从年人均3000元提高到年人均5000元。

财政支持机制范围是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含省属企业离休军转干部)、省级有关部门及省属企业所属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均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全薪退休费的老工人)。

《补充通知》要求省属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并按照当地统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应由企业承担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对拒不缴纳并造成离休干部不能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企业,将严肃查处,并追究企业领导责任。为了保障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落到实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 本报记者 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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