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女方获赔百万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原告巫女士诉关先生离婚一案,法院判决巫女士与关先生离婚,大部分财产归女方所有,并判决男方依照约定赔偿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
巫女士诉称,1993年我与关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有一女。1999年起,关先生开始与异性方某来往,不但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还对外宣称是夫妻。2004年4月,我发现了关先生的不轨行为,双方均意识到婚姻已面临巨大的危机,于是2004年7月3日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当时关先生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否则相关财产即按《婚内财产约定》执行。但之后关先生一直未中断与方某的来往,仍与其同居。巫女士故诉法院,请求离婚;女儿由她抚养,关先生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和2000元作为女儿出国的教育基金及女儿出国的全部费用;按《婚内财产约定》将华清嘉园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判归巫女士所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04年7月3日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虽涉及的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关先生在婚姻生活中确与她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系过错方,巫女士有权请求关先生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因双方在协议中已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按照约定数额给付。故法院判决准许巫女士与关先生离婚;女儿由巫女士抚养,关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华清嘉园的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归巫女士;关先生补付女儿的抚养费人民币12.6万,并给付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
(郝蓬 秦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