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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11月03日
北国周末-观察·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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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发宣传品最高拟罚50万

企业当街擅自发放印有宣传内容的各种赠品,将被视为发放小广告的一种形式,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昨天,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对于市容环境整治的范围,《修正案(草案)》首次将“农村地区”和城中村纳入其中。

《修正案(草案)》中,大幅提高了对违反条例的处罚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到50倍不等。如,原条例中对违法悬挂、喷涂、散发小广告的行为最高处以1万元罚款,而依照草案,则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罚款。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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