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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11月14日
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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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为农民工讨回公道

10月19日,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了西安安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农民工刘双庆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纠纷争议案。西安市总工会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益服务站依法为刘双庆代理诉讼,讨回了公道。

9月21日,长安区农民工刘双庆来到西安市总工会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益服务站投诉称:“我今年54岁,1997年进城打工,被西安安达公司聘用,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我为机械钳工,月工资850元。2006年6月24日单位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让我回家,不给任何经济补偿。我觉着用人单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但因我不懂法,到法庭上也不知道该咋说。请求市总工会服务站能给予法律援助。”

市总工会服务站工作人员听取了他的诉说后,又进一步翻阅了刘所带的材料,了解了事情发生的过程:今年6月23日,天气很热,刘双庆工作了一天已筋疲力尽,经理又安排他晚上加班5小时,他感到身体实在吃不消,所以没有加班,第二天经理就通知他走人。刘双庆当场提出,公司规定谁不愿干了,提前一个月写报告或打招呼,现在要我立即走人不符合规定,经理答应给一个月时间,刘又提出因年龄大了不好找工作,给一个月不行,公司最后同意再延长一个月,到8月底公司给刘开了一个证明:“刘双庆同志从9月1日起,已离开我单位,不在我单位工作,请有关兄弟协作单位予以接收。”

根据刘双庆所述情况,权益服务站接待人员当即帮助他查找《劳动法》的有关法律依据,指导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答应代理他出庭诉讼。

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0月19日开庭审理,双方经过激烈辩论,最终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3条规定,裁决被诉人西安安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诉人刘双庆经济补偿金7515元,案件处理费500元由被诉人承担。

(于文 李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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