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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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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解除劳动关系今年起需备案

本报综合消息 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到劳动部门对劳动用工信息进行备案;至明年年底,国家、省、市、县将建立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也需于一周内进行用工备案。

据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通知要求,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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