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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1月22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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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出车祸可获双重赔偿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作为劳动者的当事人有权向肇事者索赔,劳动者还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再次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待遇。近日,浙江省遂昌县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判处被告浙江某管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蓝某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共计4万余元。

2005年10月,在遂昌某管业公司从事机械安装和维修工作的蓝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2006年2月,蓝某向遂昌县法院起诉肇事驾驶员余某及相关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经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蓝某获得2.6万元的赔偿。同年,蓝某申请工伤认定获准,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2006年9月,蓝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管业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后因蓝某对裁决的工伤待遇数额有异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蓝某与该管业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蓝某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因该管业公司未为蓝某办理参加工伤保险,蓝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管业公司支付。蓝某工伤前工作未满12个月,不能计算月平均工资,故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判决管业公司支付4万余元,除去蓝某已经获得的2.6万元赔偿,蓝某还将继续获得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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