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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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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出台医疗保险新政策

本报讯 近日,宝鸡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了《宝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宝鸡市城镇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两个社会保障方面的惠民新政策,进一步完善该市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使城镇居民和城镇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有了制度保障。

据悉,《宝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专户管理,单独建账核算,封闭运行。《办法》规定:凡是具有宝鸡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的从业居民(包括城中村改造的农转非人员),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其中参保居民个人每年缴纳220元,市、县(区)财政为参保居民个人每年分别补助30元;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以及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员,个人每年缴纳80元,市财政补助150元,县(区)财政补助50元;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采取按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予以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起付线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的住院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5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支付50%;10001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支付60%。

《宝鸡市城镇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凡是具有宝鸡市城镇非农业户口、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及婴幼儿都可参保。参保少年儿童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市、县(区)财政各给参保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助10元,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费50元;享受低保的家庭中的少儿和持有残疾证的残疾少儿每人每年缴费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支付标准为:起付线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的住院费用,少儿医保基金支付40%;5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50%;10001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60%;24001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80%。

宝鸡记者站 柳琴 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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