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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2月01日
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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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上调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待遇

本报讯 日前,山东省确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据了解,山东省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05年12月31日前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包括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调整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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