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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2月07日
劳动保障
03

借调期间的工伤保险责任谁承担

百事通先生:

我2006年借调到另一单位工作,不久前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住院期间,我想让借调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借调单位认为我不是公司的职工,而只是借调到他们那里帮忙的,应当由原单位来承担责任。可是原单位却认为我是在为借调单位工作期间受伤住院的,理应由对方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请问: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他的工伤保险责任? 张某张同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所以首先肯定你的遭遇构成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于你应该向谁主张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因此,你应当向自己劳动关系所在的原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即你的原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再由原单位与被借调的公司协商补偿问题。如果你在被借调时,其原单位已经与借调单位就工伤保险责任签订有补偿协议,那么你的原单位可以在履行完工伤保险责任后,根据协议向借调单位要求补偿。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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