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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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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让工会资产保护更有底气

据《工人日报》消息 “物权法明确了社团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这下子工会资产保护的底气更足了。”在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小组讨论中,围绕工会资产的性质及其保护问题,在工会界引起一场热议。

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物权法草案第69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这让方嘉德委员十分兴奋。“物权法如能通过,可以有效制止和杜绝以往随意侵占工会资产的事件和行为,对工会资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们的概念中,工会财产应该是国家财产,不在社团财产之列。”方嘉德委员的话音未落,即有委员提出疑问。

“工会是社团组织,工会所拥有的财产当然属于社团财产。”方嘉德委员解释道,工会资产来源有五方面:即企业缴纳的职工工资总额2%的经费,会员缴纳的会费,工会兴办的企事业的收入,社会捐赠,国家专项划拨。“无论是哪一部分,都是工会的合法资产,是全体工会会员的财产,因此工会资产的终极产权在中华全国总工会。”

曾担任过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的张国祥委员表示,物权法明确了社团资产的法律保护,对工会来说,关键是要做好工会资产的属性界定,明晰产权,以确保工会财产不受侵犯。针对以往不少地方随意将诸如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疗休养院等工会资产随意收回政府管理、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侵占工会财产或是在经济纠纷中随意划拨工会资产等行为,张国祥明确表示上述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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