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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3月14日
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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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三天 罚款六百

这种做法太离谱

西安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傅女士日前到西安市总工会上访诉说:“我2007年2月11日接到家中电话,说我舅父病危,要我回家探望,我立即向主管领导请假一天。回到家后,舅父已病故。因我家在西安百里之外,不便回单位,电话向主管说明情况要续几天假。主管说:‘我知道了’。2月15日我到单位上班时,主管说你的续假我已上报到公司,按公司规定三天不到要按自动离职处理,否则旷工一天要罚200元,三天要罚600元。我要求上班工作心切,怕单位把我除名了,无奈之下我违心地在罚款单上签了名字,待下月从工资中扣除。我一月的工资只有500元加提成,单位扣过罚款后,我连吃饭钱都没了。我履行了.请假手续,单位硬要按旷工论处,我实在想不通,感到此做法有违法规。”

接到投诉后,市总信访室派员到该公司了解情况与其所述无出入,遂与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交谈。同时指出请假三天罚款600元的做法是违法的。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在给予职工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依据劳部发[1994]489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点评:根据傅女士反映的问题,用人单位在具体做法上有以下不妥之处:(一)傅女士电话续假,待后再办续假手续并无不妥,单位按旷工处理是与法相悖的。(二)旷工三天罚款600元,有违上述两个法规。(三)傅女士每月的标准工资只有500元,本身就低于西安地区的最低工资540元的标准,单位还要强行扣罚600元。这已构成侵犯员工合法权益。 (赵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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