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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3月29日
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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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劳动能力鉴定执行新标准

本报讯 据中国劳动保障报报道,从今年5月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对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时,要按照国家标准委员会新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规定执行。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劳动保障部日前专门发出了《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通知》明确,今年5月1日前已做初次鉴定结论,5月1日后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今年5月1日前已做出鉴定结论的,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伤情未发生变化,在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5月1日前已经做出了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做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通知》要求,各地在实施新标准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采取措施避免新标准实施前已经做出了初次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依据新标准进行再次鉴定,因前后结论不同引起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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