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十八年的劳动关系一“口”抹煞
——西安交大诉原职工杨桂君案庭审小记
本报于4月4日以《一个楼管阿姨与名校的“战斗”》为题,对西安交通大学(以下简称:西安交大)与原职工杨桂君的劳动争议进行了报道。西安交大不服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将杨桂君起诉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昨日上午9时,碑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原告证据不足,法庭宣布暂时休庭。
原告西安交大认为,杨桂君应该与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自2000年3月31日成立之后,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2001年6月份起,公寓管理中心已经归属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管理。原告西安交大当庭提供了工资表、考勤表、《物业中心(公寓)应聘登记表》、《西安交大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计划外用工登记表(2001年10月10日)》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承担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加于原告的义务。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而原告西安交大存在以下6大严重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行为:故意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违规单方解聘劳动者;劳动者工资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给解聘职工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劳动者不能充分享受休息和休假,加班延点,节假日不能按规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在质证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工资表、考勤表、《物业中心(公寓)应聘登记表》、《西安交大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计划外用工登记表(2001年10月10日)》中,除了上面的印章是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有载明的都是西安交大。如果不看印章的话,根本不能证明这是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的文件资料,而且这个印章是对方为了提交证据才盖在上面的。
另外,被告代理律师对这些证据是否来自西安交大或者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产生怀疑,对于这些证据的来源被告方无法查证。
审判人员当庭问西安交大代理律师,在《西安交大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计划外用工登记表》中有记载(19)83年(杨桂君)在西安交大总务科干临时工、(19)85年(杨桂君)在交大学管科干临时工至今,是否承认杨桂君从1983年起就在交大工作。交大代理律师当庭否认此事。休庭后当记者问西安交大代理律师这个问题时,这位律师却说:“作为代理律师,我只认法律事实,对有些社会事实没有证据则不予承认。” 本报记者 马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