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
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本报讯 昨日下午3时,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说,今后,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来支付工资。
邱小平说,劳动保障部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对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做出了进一步规定。通知要求,今后各地应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用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用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全体劳动者或者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过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且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针对部分企业、部分用人单位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却仍然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邱小平透露,按照通知要求,今后各地需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平等协商来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确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各地还须进一步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2007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规定:2007年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2007年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9%;2007年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实际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记者 薛生贵 实习生 王舒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