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条例“暂行”47年未转正
35℃、36℃……滚滚热浪正在不断炙烤着南粤大地。而就在一项项气温记录在不断被刷新的同时,各行各业的劳动者仍在暴烈的阳光下辛勤地工作。可就在我们敬佩他们敬业精神的同时,一个疑问摆在我们面前:法律是否给了劳动者对高温天气说“不”的权利呢?记者调查发现,“暂行”了47年之久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不仅与现实生活严重脱节,而且毫无约束力,劳动者们急需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权利。
“暂行”47年的尴尬
在去年同期,省、市建设部门就曾对建筑施工领域专门发出过防暑通知,可这仅仅局限于某一行业、某一时段的“通知”毕竟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
几经查找、多方求证之下,记者终于从众多的条文、规章中搜索出了目前现行且约束领域相对宽泛的,唯一一部针对高温酷暑条件下,如何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规——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法规。
依据词典的注解,“暂行条例”意指为“短时间之内实行的法令规章”,可防暑降温这一“暂行条例”却已“暂行”了47年历史。其暂行年限不仅相当长,而且在实际操作和执行中也同样存在着一系列的瑕疵。最重要的一点是,《条例》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却并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所反映的其实是中国20世纪60年代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与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发生严重脱节,因而已经无法有效地规范和指导日前的防暑降温工作。
《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类似餐饮服务、现代物流配送等改革开放后方才蓬勃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就并不是条例适用范围之中的行业。
《条例》没有涉及的领域无法得到保障,而在《条例》及省市建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建筑施工领域里,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也并没能从中得到太多的实惠。
在罗冲围公交车总站附近的一个工地,下水道整治市政工程正在施工。20多个工人就在此处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包括最热的那段时间。”湖南郴州的熊师傅告诉记者,他降温的方式只有“喝自来水,大不了买把风扇。你可以不干,但一天40块钱就没有了,高温时哪里敢休息,只能学会不让自己中暑了。”
律师:“高温法”应加紧出台
刘继承,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有着长期劳动纠纷诉讼经验。在他的记忆里,因为职工高温天气下工作中暑,最终导致职工死亡、产生后遗症的事件并不少见,但由于在举证方面存在难度、损失情况难于界定、因果关系难于说明。
在他看来,当前的“暂行条例”形同虚设,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规章制度多是以相关行政部门的“红头文件”的形式(建设部门的通知即其中一种)存在,其在实施过程中的层次性和权威性,也是明显不足的。为了保护职工在高温环境下的权益,必须尽快制定一部“高温法”。
(王丽凤 王道斌 梁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