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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8月13日

陕西工人报权益·保障 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下岗工人黑中介上当记 图片新闻 五类行为被界定为性骚扰 牢记亲人的嘱托 “未死亡证明”褫夺了谁的尊严? 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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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
03

天津出台法律实施办法

五类行为被界定为性骚扰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日前,天津市妇联对这个“实施办法”进行了第一次重点讲解。其中特别提出,在天津市制定的“实施办法”中,关于“性骚扰”这个敏感话题是比较有“超前性”的,对“性骚扰”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这一点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地已经通过的地方法规,虽然有些规定禁止“性骚扰”,但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此次天津的修订案做出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在“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违背女性的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参与这次“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专家和妇联的工作人员解释了“性骚扰”各种表现方式的具体内容:语言骚扰包括打电话或在两人见面时故意谈论性话题,询问性隐私,而且在对方拒绝情况下依然“喋喋不休”,致使对方心身受到伤害。文字骚扰是指:书信、字条等文字中充满性隐私和性话题,使得对方难以忍受,而且使用这种文字的频率比较高。图像骚扰的概念是:在给对方观看的图片、照片、录像等图像中充满淫秽内容,而且不堪入目的图片严重违背对方意志。特别强调电子信息骚扰:是把黄色、淫秽内容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给对方,一天或数天中重复这种行为,其行为给对方心理造成创伤。还有肢体行为骚扰:在两人独处时或在公共场合对对方“动手动脚”,通过接触达到自我心理满足。 (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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