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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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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

零时后每人每班6-10元

本报讯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获悉,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我省对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有关问题做出新规定,夜班津贴标准为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4-8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6-10元,新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我省将要执行的夜班津贴标准规定如下: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夜班津贴标准为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4-8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6-10元;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通知》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记者 薛生贵 通讯员 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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