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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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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不能只当“布谷鸟”

·殷国安·

国庆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0月6日给出权威答案。在7天国庆长假中,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4日、5日、6日、7日是休息日。根据规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为什么一个关于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就是落实不了?其中有两个解不开的死结。

一个死结是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失职。政府部门对加班工资的监管目前有两种做法,虽然有优劣之分,但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一种做法是,只是宣传法律,不去落实法律,他们像“布谷鸟”一样催耕催种,但是,提醒劳动者有什么用呢?等于零。第二种做法是,对投诉来的不发加班工资的问题进行查处。有的劳动部门甚至承诺,“拿不到加班工资来找我”,这当然进了一大步。但是,100个拿不到加班工资的人,又有几个敢去投诉呢?在资本的强势面前,劳动者只能选择当弱者。正是由于监管乏力,拒发加班工资的企业有恃无恐,他们从来就没有把《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当回事。

另一个死结是《劳动法》失之于软,不能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只是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而已,并没有任何对违规者进一步进行处罚的规定,更没有保证维权者正当权利不受侵害的条款。老板不发加班工资,简直毫无风险。一方面,劳动部门未必会知道;另一方面,即使较起真来,依法查处,也不过是补发本该发的钱,没什么损失。

要保证劳动者能拿到加班工资,就必须解开上述两个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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