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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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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工会主席不得随意调动工作

本报讯 近日,湖北省总工会下发《关于开展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主席选配管理试点的通知》,系统加强非公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主席选配管理试点工作。

2004年开始,湖北省在全国较早开展基层工会主席直选试点工作。为保障非公企业直选工会主席权益,湖北省总从四个方面明确规定:直选工会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劳动合同期未满,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介入,做好协调工作,提供相应帮助和救助,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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