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省总工会出台加强工会参与国企改制工作意见
落实职代会职权 把好民主程序关
本报讯 近日,省总工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参与国有企业和政策性破产工作的意见》,加强和规范工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意见》指出,工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政策性破产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努力保障职工就业、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严格把好民主程序关,监督国有资产保全,促进各方面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协助做好稳定工作。
我省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在2008年底将全部结束,主辅分离政策也将在2008年底终止执行。因此,各级工会要不失时机地做好相关工作。《意见》要求,各级工会要认真落实职代会职权,把好民主程序关。一要参与改制、破产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研究、论证。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破产资金不到位、稳定问题突出的,工会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二要公开透明。企业改制、破产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理等重大问题,应向职工代表通报,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工作都要如实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三要确保职代会质量。坚持企业改制和政策性破产方案经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不得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或主席团会议等形式代替职代会。要保证职工代表的人数和比例结构符合有关规定,到会职工代表必须达到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赞成票须占全体职工代表的一半以上方为有效。四要将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及有关附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五要积极配合党政做好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帮助改制、破产企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工会在参与国企改制和政策性破产工作过程中,做到民主程序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职工权益保障到位。
《意见》对重视和加强改制后企业职工的权益保障和工会工作问题、做好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企业下岗困难职工救助及再就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重申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工会组织不能撤,人员不能散,工会工作不能停,破产企业工会的资产属工会所有,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应登记造册报上级工会。各级工会对不能及时发现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已发现却不及时上报、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本报记者 王仓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