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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10月22日

陕西工人报权益·保障 一个失业女教师的苦和泪 某工贸公司出“怪招”变相收取劳动押金 图片新闻 让“社会建设”为民生改善锦上添花 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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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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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贸公司出“怪招”变相收取劳动押金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快速查处

本报讯 用“安全保障金”代替“用工押金”,记者真还是头一回听说,如此损人利己的心寒“怪招”,也能做得出来?近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收到郭某等14人先后两批联名反映陕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安全保障金”招牌收取了81人共计376960元押金。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得知,立即指派监察人员展开调查,并向该公司发出“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退还所有“安全保障金”。仅用了5天时间就为他们全部追回。

经查,该公司主营业务系运营西安某路公交大巴,因司机岗位责任重大,于是该公司就出“怪招”,对每位岗位员工收取了3000到5000元不等的“安全(事故)保障金”。同时通过审查该公司提供的材料,发现该公司内部劳动保障用工制度与现行劳动法规十分矛盾;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具体条款有明显违背法规规定;同时也未及时给部分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等。

鉴于上述问题,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当即对该公司做出如下处理:责令该公司立即退还收取员工的押金,及时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办理参保手续;责令该公司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合同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要求该公司正确核算人力成本,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同时把握好人员招聘环节,理清劳动关系。

本案仅用了5天时间纠正了该公司违法行为。彻底清退了81人的“安全(事故)保障金”376960元(含资金占压期间的利息),投诉人的请求得到解决,也保障了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薛生贵 通讯员 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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