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怀疑偷盗被开除 对簿公堂讨说法
48岁的崔女士,从1996年7月到陕西某外贸实业公司当清洁工,至2004年5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单位没有给她缴纳“三金”。2004年5月20日双方又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到期。合同约定按政策规定由公司为她缴纳社会保险金。2006年8月25日晚8时许,崔女士用自行车携带一捆保洁袋准备送到库房保管,约100个价值40元,被单位门卫发现后,报告给单位负责人说是崔偷拿公司财物。同年8月28日公司对崔某作出开除决定,并作出300元罚款的处理决定。
对这突如其来的横祸崔女士感到特别的冤屈。同年10月25日崔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对其作出开除,2007年4月3日劳动仲裁驳回申请,同时裁决被告退还她罚款300元。2007年4月17日,崔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与单位对簿公堂,要求公司撤销对其作出开除并罚款300元的决定。
法院认为:价值40元的保洁袋,被门卫发现怀疑偷盗,未形成事实,未给被告公司造成财物损失,对此,被告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处罚最重的条款,对原告作出开除并罚款300元的处理,有失恰当。鉴于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时间已逾十年,出现此事,被告应从关心爱护,教育帮助的目的出发,对原告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即可。现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开除并罚款300元的决定,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日前,西安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公司2006年8月28日作出的“关于对崔某偷盗问题的处理决定”,为崔女士补办从1996年7月至今的社会统筹。
(毛静 赵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