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法院审理“职工辞职引出高额赔偿”一案
庭审争议焦点:是协商一致还是单方违约
本报讯 本报报道的《职工辞职引出高额赔偿》一案,职工袁志宽对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于11月6日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是协商一致,还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成为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
原告袁志宽的代理律师认为,2007年2月7日,袁志宽向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国旅)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西安国旅法定代表人在袁志宽的辞职报告上签字:“劳人部: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2月8日,西安国旅就下发了“关于免去袁志宽职务的决定”。决定中说:“因袁志宽本人申请,经总经理专题会议研究,总经理决定:同意袁志宽的辞职申请,免去其英美分公司办公室主任职务。”2月之后西安国旅就再没有给袁志宽支付工资,同时“三金”的缴纳也停止。西安国旅的言、行足以说明双方是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判决确认西安国旅与袁志宽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袁志宽不应承担违约金129133.50元。
被告西安国旅在庭审中认为与袁志宽至今都没有签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西安国旅法定代表人在袁志宽辞职申请上签署的“劳人部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仅仅是同意袁志宽辞去英美分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后下发的“免职决定”。这都说明企业并不同意与袁志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在辞职报告中的签字是签给劳人部的,是正常业务程序,具体情况应据事实按公司政策规定办理。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袁志宽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的事实成立,判定其应支付违约金129133.50元。
在征求了双方都愿意“当庭调解”的意愿下,法官进行当庭调解,未果。审判长宣布本案休庭,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