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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12月11日
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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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通过地方条例赋予工会处理权

据新华社 从明年2月1日起,在湖北境内的企业,如果不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不实行厂务公开或者厂务公开内容虚假,压制、妨碍、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县级以上总工会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商定有关部门取消其当年评选荣誉称号的资格。这是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赋予工会的处理权。

此条例结合党的十七大精神,打破所有制界限,打破大小单位界限,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都毫无例外地依照法律规定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为湖北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规定湖北省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都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针对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小型企业,条例也明确了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规定了企业工会每年至少一次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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