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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12月17日

陕西工人报权益·保障 当前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实现状况调查报告 民工因工致残 二审判赔20万 图片新闻 “关注民生”对工会工作提出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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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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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因工致残 二审判赔20万

本报讯 宝鸡陈仓区村民肖某在工地施工中从高空坠落,造成三级伤残,责任复杂让这起工伤索赔案引起争议。日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处用人单位宝鸡机床厂金台分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5年9月,金台分厂因搭建维修架,多次让大地建筑工程公司员工雷某帮忙联系施工人员和出借搭建材料。当年9月9日上午,肖某在雷某的介绍下,到金台分厂工地干活。不慎从3米高的地方跌下来摔伤,被诊断为创伤性畸重型颅脑损伤,鉴定为三级伤残。后由于讨要工伤赔偿未果,肖某将大地公司和宝鸡机床厂金台分厂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处大地公司承担各项损失的80%,金台分厂承担15%,肖某负担5%。大地公司不服,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宝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雇员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金台分厂和搭建施工人员肖某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在口头已建立了用工关系。金台分厂作为雇主,对肖某既未审查是否具备登高作业资格也未对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肖某在作业中受伤,金台分厂应承担全部责任。雷某虽系大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不是大地公司委托授权的职务行为,所以大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肖某虽对施工安全未尽义务,但其本身致伤没有重大过失,故不承担责任。宝鸡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由金台分厂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肖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0058.93元。

(唐志强 韩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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