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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年12月24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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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民工假日高空坠地死亡案件一审宣判

民工家属获赔 雇主房主均不能免责

2007年10月1日,正在旬阳县城关镇涧沟路施工的民工兰纪铁因塔吊上的钢索断裂坠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2月14日,兰纪铁死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旬阳县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雇主刘治银、邓永安赔付兰纪铁的家属李正娥、杜香查、兰柯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93786元;房主李海峰对以上赔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旬阳县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李海峰获准在旬阳县城关镇涧沟路乡镇企业局附近建楼房七层。2006年1月24日,四川省广安市人张小平以广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李海峰签定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李海峰将其房屋建筑工程交由张小平承建。应原告的申请,审理中旬阳县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查封了李海峰新建楼房四至六楼房屋各一套,冻结了其在旬阳县农行的存款。

旬阳县法院认为,兰纪铁接受刘治银的雇请后在拆卸塔吊时致伤死亡,兰纪铁属于从事刘治银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其行为应认定是从事雇佣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刘治银作为雇主应对雇员兰纪铁的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给予原告赔偿。邓永安与刘治银合伙承建房屋,应与刘治银一起承担雇主责任。邓永安要求退出李海峰的房屋建筑工程,但未征得发包人李海峰的同意,邓永安与刘治银之间关于责任分担或者退出合伙的约定,依法仅对其二人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本案中被告邓永安不能免责。

(梁真鹏 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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