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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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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下调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本报讯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部门近日发出通知,从1月起,降低我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取标准。

本月起对从事购销活动的,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由现行按营业额的0.4%—1.2%降低到0.3%—0.8%,如每月营业额为一万元,每月少缴管理费10元—40元;对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由现行按收入额的0.8%—1.6%降低到0.6%—1.0%,如每月收入额为一万元,每月少缴管理费20元—60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取评费方式、实行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其收费标准一律在现行征收额基础上降低30%。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的,不再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边远贫困地区从事购销或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乡镇以下从事购销或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分别按不超过营业额的0.3%或收入额的0.6%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按不超过收入额的0.5%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郑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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