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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1月08日
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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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年底双薪”成为企业“惯例”

·王旭东·

年关之际,“年底双薪”成了备受劳动者关注的热点话题。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税务部门发布关于“年底双薪”的两条权威信息:不强制支付,也不同于“年终奖”。目前,各地不少企业推行这种“年底双薪制”,对于劳动者已不是“意外之财”。但是,此“薪”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不可强求。

也许我们无从考证或无需考证“年底双薪”的由来,尽管它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很大程度上却已成为企业通行的“惯例”。随着相关劳动法律的健全,尤其是新的《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很多刚性的法定义务得以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立”。在强化企业刚性法律义务或法定义务的同时,给予企业一定的弹性的、非法定的义务亦很必要。

众所周知,时下的劳资双方关系依然很“紧张”,明确双方的法定义务,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缓冲”,为融洽劳资双方关系助力。然而,仅仅依赖于法律的刚性规定显然也是不够的。一方面缘于法律的健全是渐进的,另一方面,“法律不是万能的”。来自法律之外的那些“惯例”往往发挥出意想不到的效果。

刚柔并济。如果说法律的约束与制衡起到了“刚性”作用的话,那么一些通行的做法与“惯例”,则是可以利用的“柔性”资源。当然,我们要区分通行的做法与“惯例”是否有利于劳资双方关系的融洽,是否体现出公平与公正,是否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尤其是防止少数企业借“惯例”之名行损害员工利益之实。

利用好和发挥好现行企业“惯例”,让这些“惯例”成为维护员工权益的又一股新力量,这应该就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同时,也可以让企业“惯例”中的一部分在运行一段时间后,顺理成章地“上升”到法律规定或法定义务。“但只要符合两种情况,就应视作‘义务’。”专家指出,只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在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表述,那么,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或规章承诺,“年底双薪”给付的具体额度应依照约定或规定的内容来确定。其实,“不强制支付”的“年底双薪”只要在具备一定的条件后,便成为企业的“法定义务”,这也是“惯例”上升为“法定义务”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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