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事实劳动关系”成为历史
家住陕西富平的李胜娃,2002年2月经同伴介绍到陕西某装饰工程公司当库房保管工。2005年10月,用人单位人事经理通知他让走人,欠发的半年工资也不给结账。他到西安市总工会上访,工会协调无效,他只得再申请劳动仲裁。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劳部发[2005]12号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裁决用人单位补发李胜娃的欠薪3600元,另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原因是:用人单位虽然与李胜娃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李胜娃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历史翻开新的一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文开头案例中的现象就可以避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自2008年1月1日起,“事实劳动关系”这个词成为历史,这是因为:
一、《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翻开了历史新的一页,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在新的历史时期,更要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劳动合同法》,并在执行中使其更好地完善。以使《劳动合同法》真正成为切切实实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同时我们也企盼《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早日出台,以更好地应对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邹文生 郝振宇)